公平、透明、字大清晰:销售条款
- 适用范围
- 报价、合同订立
- 交付/履约期限
- 费用/价格
- 风险承担与发运
- 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
- 委托方义务
- 质保
- 责任与产品责任
- 合同解除/提前解除合同与错误
- 软件
- 一般条款
1. 适用范围
1.1.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AGB)适用于 Audio Mobil Elektronik GmbH(以下简称:承包方)在与企业经营者进行的法律交易中提供服务,前提是该等交易并非通过或与我们的网店相关而订立。对于《消费者保护法》(KSchG)意义上的消费者,与其进行的法律交易中,本 AGB 仅在不与 KSchG 强制适用条款相抵触的范围内适用。
1.2. 承包方仅依据本 AGB 提供服务。本 AGB 亦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业务关系,即使未明确援引亦然。
1.3. 承包方仅依据本 AGB 提供服务。委托方的偏离性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明确予以反对。委托方的偏离性条款仅在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或以公司签署形式明确同意,且该等条款不与本 AGB 相抵触时方为有效。
1.4. 委托方通过下单或发出委托,即表示同意本 AGB 并受其约束。
1.5. 对本 AGB 的变更、附加约定、保留及补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具法律效力。本规定亦适用于对“放弃书面形式”的约定。特此确认不存在口头附加约定。
2. 报价、合同订立
2.1. 承包方的报价可随时撤回且不具约束力。
2.2. 承包方通过书面订单确认、交付购买标的物或提供服务来接受委托方的报价或订单。
2.3. 承包方在目录、价目表、宣传册、公司信息资料、产品手册、广告展台展示、通函、营销投放或其他媒体中所列关于服务与产品的信息,除非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声明为合同内容,否则均不具约束力。其仅构成对委托方提交订单的邀请。
2.4. 承包方出具的成本估算原则上不对完整性与准确性提供保证。
3. 交付/履约期限
3.1. 交付/履约期限不具约束力,除非在订单确认或单项合同中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具有约束力。
3.2. 如在下单后因任何原因对订单进行变更或补充,则交付/履约期限相应延长合理期限。
3.3. 除非另有约定,交付期限最早自下列时间点中最晚者起算:
a) 订单确认日期
b) 委托方履行其应承担的全部技术、商业及其他前提条件之日期
c) 承包方收到约定的预付款或担保之日期。
3.4. 如承包方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非承包方可归责的情形而无法履行其义务,例如经营故障、行政措施与干预、能源供应困难、难以替代的供应商停供、罢工、交通线路受阻、清关延误或不可抗力,则交付/履约期限在合理范围内延长。无论该等情形发生于承包方自身或其供应商或分包商,均不影响上述规定。因交付期限超期,委托方无权主张损害赔偿,除非承包方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3.5. 如因非承包方可归责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则承包方免除其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委托方不享有任何损害赔偿/补偿请求权。
3.6. 承包方有权自行酌情决定亲自履行服务、在履行合同标的服务时使用第三方和/或替代该等服务。服务的内容与范围以所订立合同的订单确认书为准。
4. 费用/价格
4.1. 如委托在未事先报价的情况下发出,或实施了订单中未明确包含的服务,则承包方可主张其价目表所列或其通常收费标准对应的费用。
4.2. 如合同订立后,下单时的计算基础发生变化,例如原材料价格、汇率或人工成本变化,则承包方有权要求高于约定费用或购买价款的金额。
4.3. 所有价格与费用均为不含当时有效法定增值税且为仓库交货价。包装、运输、装卸与发运费用以及关税与保险由委托方承担。包装仅在明确约定时才予以回收。
4.4. 除非另有约定,费用/购买价款在收到订单确认时支付一半,余款在交付或备妥供提取以及收到发票后到期应付,且须免手续费并不得扣减。
4.5. 当承包方能够支配该笔款项时,即视为及时付款,例如款项记入承包方账户。委托方的付款用途指示(例如在转账凭证上)不具约束力。
4.6. 逾期付款约定年利率 12%。如承包方因融资而产生更高利息,亦有权向委托方追偿。根据 BMWA 关于催收机构最高费率的条例(BGBl. Nr. 141/1996 及其现行版本)在委托催收机构介入时产生的费用,以及介入律师的费用——在为适当追索权利所必需的范围内——均由委托方承担。
4.7. 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优惠(例如现金折扣与折扣)以按期且足额付款为条件。如任何部分履行发生逾期,承包方有权追补计收该等优惠金额。
4.8. 委托方就所主张的瑕疵行使留置权或提出未履行抗辩的权利被排除。委托方以反请求或所主张的降价请求进行抵销,仅在该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或经承包方书面认可时方可为之。
4.9. 如委托方就合同关系项下或其他对承包方的付款义务发生逾期,承包方在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有权暂停履行其服务义务直至委托方付款和/或主张合理延长交付期限;宣布本合同或其他法律交易项下的全部未结债权到期,并在必要时取回已交付物品,而不因此解除委托方的履行义务。承包方仅在明确声明时,上述行为方构成解除合同。
4.10. 如委托方的资产状况恶化,承包方有权立即宣布约定费用或购买价款到期,并仅在预付款条件下执行订单。
4.11. 如约定按周期计费的费用(例如服务或维护服务费),则该费用每年在日历年开始时到期。如合同在一年内开始或结束,则该费用按比例计算。该费用按 1996 年消费者价格指数(VPI 1996)进行价值保障,以订立服务或维护合同的月份为基期。如不再公布 VPI 1996,则以其后继指数或最接近的指数替代。此外,承包方亦有权基于第 4.2 点所述原因调整按周期计费的费用。
4.12. 差旅费、日补贴与住宿补贴以及包装费在按周期计费的费用之外另行开票。路途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5. 风险承担与发运
5.1. 一旦承包方在工厂或仓库备妥购买标的物/作品供提取,风险即转移至委托方,无论该物品是否由承包方交付给承运人或运输商。发运、装卸及运输始终由委托方承担风险。
5.2. 委托方认可任何适当的发运方式。运输保险仅在委托方书面委托下才予以投保。
5.3. 如委托方的资产状况恶化或超出与承包方约定的信用额度,承包方有权在发运时通过货到付款方式向委托方收取包装与发运费用以及费用或购买价款。
5.4. 履行地为承包方营业场所。
6. 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
6.1. 所有商品与产品在委托方支付全部费用及附加费用之前,均归承包方所有;即使待交付或待制造的物品被转售、变更、加工、处理或混合亦然。
6.2. 在承包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服务/购买标的物不得被质押、以担保方式转让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设定第三方权利负担。如遭扣押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委托方有义务提示承包方的所有权并立即通知承包方。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或法律中关于风险转移时间点的规定不因所有权保留而改变。如委托方未按时且足额履行其对承包方的付款义务,或就委托方财产申请或开启破产或
和解程序,或因缺乏足以覆盖破产费用的财产而驳回破产申请,或委托方事实上停止付款,或因达成庭外和解而与其债权人接洽,则承包方有权要求立即交还已交付但尚未全额付款的货物。承包方取回货物不视为解除合同,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对于在所有权保留下出售的货物被取回的情形,承包方要求因不履行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仍然存在。
6.3. 委托方特此将其因转售、加工、混合或其他利用商品与产品而享有的全部债权与权利以清偿之目的转让给承包方,承包方接受该转让。在费用或购买价款全部付清之前,委托方须在其账簿与发票中注明该转让,并提示其债务人。经要求,委托方须向承包方提供主张已转让债权与请求权所需的全部文件与信息。承包方因主张所有权保留项下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6.4. 为担保其债权以及担保其他法律交易项下的债权,承包方有权在结清业务关系项下全部未结债权之前留置产品与商品。
7. 委托方义务
7.1. 在承包方进行安装时,委托方有义务确保承包方安装人员到达后可立即开始工作。
7.2. 委托方应保证为拟制造的作品或购买标的物具备必要的技术前提,并保证技术设施(例如供电线路、布线、网络等)处于技术完好且可运行状态,并与承包方拟制造的作品或购买标的物兼容。承包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另行收费的情况下检查该等设施。
7.3. 承包方不承担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传送的信息或指示进行审查、警示或说明的义务,且承包方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委托的发出不以任何可能需要由委托方取得的行政许可与批准为条件。
7.5. 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委托方无权转让合同关系项下的债权与权利。
8. 质保
8.1. 质保期限制为六个月,并自本 AGB 所称的风险转移之日起算。本规定亦适用于与建筑物或土地牢固连接的交付与服务标的物。
8.2. 如技术设施(例如供电线路、布线、网络等)未处于技术完好且可运行状态,或与承包方拟制造的作品或购买标的物不兼容,则质保被排除。
8.3. 对于因不当处理或过度使用而产生的瑕疵,不存在任何质保请求权;包括未遵守法律或承包方制定的操作或安装规定;交付物按委托方要求制作且瑕疵可归因于该等要求或图纸;委托方或第三方错误安装或投运;自然磨损;运输损坏;不当存储;导致功能故障的运行条件(例如供电不足);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未进行必要维护;或维护不善。
8.4. 瑕疵通知与任何形式的异议——否则将丧失质保请求权——须立即提出,但最迟不得超过三天,并须书面告知承包方并说明可能原因。口头、电话或非即时的瑕疵通知与异议不予考虑。完成约定验收后,对在验收时可发现或明显可见的瑕疵提出异议被排除。
8.5. 瑕疵通知与异议须在承包方所在地提出,并尽可能准确描述故障;委托方须交付被投诉的货物或作品服务(如可行)。退回或交回由委托方承担风险。
8.6. 承包方有权进行或委托进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检查,即使该检查会导致货物或工件无法使用亦然。如检查结果表明承包方不应对任何错误负责,则委托方须就该检查费用按合理报酬承担。
8.7. 如服务标的物依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图纸、计划、模型或其他规格制造,则承包方仅对按约定条件的执行提供质保。
8.8. 如委托方未经承包方事先书面同意对交付的购买标的物或作品进行变更,则承包方的质保义务终止。
8.9. 在主张次级质保请求权时,承包方可自行选择通过修补、更换或以降价请求权来排除解除合同请求,前提是该瑕疵并非重大且不可修复。
8.10. 委托方在交付物品/作品后的前六个月内亦须证明:交付时存在瑕疵、发现时间点以及瑕疵通知的及时性。
8.11. 与瑕疵修复相关产生的全部费用(例如运输、拆装以及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经承包方要求,委托方须无偿提供所需劳动力。
9. 责任与产品责任
9.1. 承包方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予以排除。承包方的过错须由委托方证明。
9.2. 对间接损害、瑕疵后果损害、利润损失、财产损失、因停工造成的损害、数据丢失、利息损失,以及因第三方向委托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损害,均一律不承担责任。
9.3. 承包方的任何责任在金额上均限制为相应委托的约定费用或购买价款金额。承包方承接合同仅以本责任限制为保留条件。承包方进一步的责任被明确排除。如总损害超过最高限额,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按比例减少。
9.4. 委托方在发现货物或作品的错误后须立即通知承包方,否则将丧失任何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如何须在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失效。
9.5. 委托方作为损害赔偿,首先仅可要求修补或更换物品/作品;仅在两者均不可能或对承包方而言需付出不相称的努力时,委托方方可要求金钱赔偿。其余事项参见第 8 点“质保”的规定。
9.6. 如未遵守安装、投运与使用的任何条件或行政许可条件,则一概排除责任。委托方有义务确保所有使用者遵守所交付货物或作品的操作说明。尤其是,委托方须对其员工及其他与所交付货物或作品接触的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与指导。
9.7. 因《产品责任法》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义务以及可由其他规定推导出的产品责任请求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排除。委托方有义务将对产品责任请求权的免责条款转嫁给其可能的合同相对方。委托方因依据《产品责任法》被追责而向承包方追偿的权利被排除。委托方须投保足够的产品责任保险,并就此使承包方免受损害并免于诉讼。
10. 合同解除/提前解除合同与错误
10.1. 如因委托方可归责的原因导致交付/履约不可能,或尽管设定宽限期仍继续延误,或委托方未履行其对承包方承担的法定或合同义务,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对委托方的资信存在合理疑虑,且委托方应承包方要求既不预付款也不在承包方履约前提供适当担保,承包方亦享有该权利。在上述情况下,委托方须向承包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及利润损失。
10.2. 委托方放弃因错误以及因损害超过真实价值一半而对本合同提出撤销/调整。
11. 工业知识产权
11.1. 委托方有义务就为履行服务而提交的结构数据、图纸、模型、其他规格、文件等,检查是否存在著作权、标识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承包方不因侵犯该等权利而承担责任。如承包方仍因该等权利侵害而被追责,则委托方应使承包方免受损害并免于诉讼,并赔偿因第三方追责而给承包方造成的全部不利后果。
11.2. 软件、执行文件(例如计划、草图及其他技术文件)以及样品、目录、宣传册、图片等均为承包方的知识产权并受著作权保护。任何未明确授予的复制、传播、仿制、改编或利用等行为均不允许。
12. 软件
12.1. 如服务/购买标的物包含软件组件或计算机程序,承包方在遵守合同条件与文件(例如操作说明等)的前提下,就该等软件授予委托方在约定安装地点的不可转让且非排他性使用权。
12.2. 未经承包方事先书面同意,委托方——否则将排除任何请求权——无权复制、修改软件、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除明确约定目的之外的用途。尤其适用于源代码(SourceCode)。
12.3. 关于软件的质保仅限于软件与合同订立时约定规格的一致性,前提是软件按安装要求使用并符合各自适用的使用条件。承包方不保证软件品质完美无瑕,亦不保证其不间断或无错误运行。错误的发生无法排除。
12.4. 承包方提供的软件由委托方选择并确定规格,委托方须确保其与现场技术条件兼容。委托方对软件的使用及由此取得的结果负责。
12.5. 对于定制开发的软件,其性能特征、特殊功能、软硬件前提条件、安装要求、使用条件及操作方式,仅以合同双方书面约定的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准。委托方须在合同订立前提供定制软件开发所需的信息。
13. 一般条款
13.1. 如本 AGB 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无效(例如因违反强制性法律),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无效条款由合同双方以最接近该无效条款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条款替代。
13.2. 因合同关系或承包方与委托方之间未来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其管辖法院为承包方所在地(5282 Ranshofen / Braunau)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承包方亦有权在委托方的一般管辖地起诉。履行地为承包方位于 5282 Ranshofen / Braunau 的营业场所。
13.3. 合同双方约定适用奥地利法律,并排除国际私法的转致规范。双方一致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购销法)。
13.4. 委托方如变更其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法律形式或其他相关信息,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在承包方未获知其他送达地址之前,所有类型的送达均寄送至委托方最后已知地址,并视为已送达委托方。
13.5. 合同内容、所有其他信息、客户服务及投诉处理全程以德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