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采购条款
1. 适用范围
a) 除非合同双方明确书面约定其他内容,否则本通用采购条款适用于向 AUDIO MOBIL 交付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方)的法律交易。
b) 合同方同意,如果其使用自己的通用条款——即使未提出异议——也应以本条款为准。AUDIO MOBIL 的履约行为不视为对偏离其条款的合同条件的同意。
c) 在持续业务关系中,本条款也适用于未来的交易,即使未明确引用本条款,但前提是双方在先前订单中已约定本条款。
d) 以下关于货物交付的规定也相应适用于服务的提供。
e) AUDIO MOBIL 与合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本条款以及其他可能的协议和合同约束。变更、附加协议、保留和补充须以书面形式方为有效。这也适用于放弃书面形式要求的约定。其他通用条款不适用,即使在个别情况下未明确提出异议。
2. 报价与合同订立
a) 合同方的报价应免费且具有约束力。合同方自报价送达 AUDIO MOBIL 之日起 6 个月内受该报价约束。
b) 合同方在报价中应严格按照我方询价的货物数量和质量或执行细节。
c) AUDIO MOBIL 通过书面订单接受合同方的报价。书面形式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数据传输满足。与 AUDIO MOBIL 代表或代理人的特别约定须经 AUDIO MOBIL 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d) 如果合同方在其订单确认中以任何方式偏离 AUDIO MOBIL 订单的内容,则必须明确书面指出这一情况并获得 AUDIO MOBIL 的书面同意。如果在 14 天内未达成一致的订单接受,AUDIO MOBIL 明确保留撤销订单的权利。
e) 所有报价、项目、图纸文件、样品等均为严格保密,未经 AUDIO MOBIL 同意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这些文件可随时要求归还,如果订单授予其他方,必须立即归还给 AUDIO MOBIL。
f) 在所有发送给 AUDIO MOBIL 的文件上,特别是订单确认、发货通知、交货单和发票上,合同方应注明订单号、订单日期、物料号以及 AUDIO MOBIL 用于进一步标识订单的所有数据。在分批交货时,合同方还应注明相关分批交货的各项数据。
g) 合同的后续变更和补充须经 AUDIO MOBIL 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3. 价格
a) 订单中注明或与合同方约定的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允许变更约定的交货时间——即使在分批交货的情况下也是如此。AUDIO MOBIL 不承认价格调整条款。
b) 税务或其他情况的变化——例如由于集体协议、材料价格上涨等——直至交货时,均不构成事后提价的理由。
c)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价格为 AUDIO MOBIL 到厂价,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费用,不含增值税。如果与交货相关产生费用、税款或其他税费,由合同方承担。
4. 交货
a) 订单中注明或与合同方约定的交货和分批交货日期具有约束力,除非注明具体交货日期,否则自订单出具之日起计算。
b)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交货应免包装费、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送达 AUDIO MOBIL 指定的收货地点。AUDIO MOBIL 可拒收未付费的货物。
c) 交货时间的遵守以货物到达 AUDIO MOBIL 所在地或约定交货地点为准。如果出现或合同方获悉无法遵守约定交货时间的情况,合同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 AUDIO MOBIL。
d) AUDIO MOBIL 有权要求部分交货或提前交货。多交或少交仅在保留条件下接受,最多不超过订购数量的 3%。
e) 如果合同方交货延迟,AUDIO MOBIL 有权在履行之外要求无需证明损失的、与过错无关的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订单价值的 1%,但总计最多不超过订单价值的 10%。AUDIO MOBIL 保留在合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主张超出部分损失的权利。此外适用法定条件。
f) 货物应由合同方自费进行安全包装和运输安全装载,以防止货物丢失、损坏或对人员、设备或其他物品造成损害。承包方对包装不当的所有后果承担责任。运输中损坏的物品将未付费退回给合同方。合同方负责与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处理损失。包装仅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由合同方承担费用退回。
g) 如果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或非 AUDIO MOBIL 应负责的情况,例如运营中断、政府措施和干预、罢工、交通路线受阻、海关清关延误或不可抗力,AUDIO MOBIL 在这些情况的持续期间和影响范围内免除其接收义务。在这些情况下,合同方的对价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排除。
5. 风险转移与履行地
a) 风险仅在货物到达 AUDIO MOBIL 指定的收货地点时转移。对于需要安装或组装的交货,风险在 AUDIO MOBIL 验收已安装或组装的货物时转移。即使是部分交货或由 AUDIO MOBIL 执行或组织运输,此规定也适用。
b) 交货和履行的履行地由 AUDIO MOBIL 选择,为 AUDIO MOBIL 位于奥地利 A-5282 布劳瑙-兰斯霍芬 Audio Mobil Straße 5-7 的所在地,或 AUDIO MOBIL 指定的收货地点。
6. 付款
a)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付款由 AUDIO MOBIL 选择在货物到达或发票到达后(以较晚者为准)30 天内享受 3% 折扣或 60 天内净额支付。如果发票在(公示的)企业假期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到达,则该期限及付款期限从企业开放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b) AUDIO MOBIL 仅承认可审核的发票!收到的发票必须符合所有奥地利法律规定和税务规定,特别是《增值税法》第 19 条第 1 款第 2 句。
c) 如果合同方延迟履行约定的义务,AUDIO MOBIL 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有权暂停其付款义务,直至合同方履行。AUDIO MOBIL 的合同解除仅在明确书面声明时方为有效。
d) AUDIO MOBIL 有权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合同方的债权,前提是 AUDIO MOBIL 在付款期限内书面向合同方发出抵销声明。
e) 合同方仅在其债权经 AUDIO MOBIL 承认或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时,方可以自己的债权抵销 AUDIO MOBIL 的债权。合同方的留置权也适用同样规定。
f) AUDIO MOBIL 有权为担保其债权以及担保其他法律交易产生的债权,保留付款直至清偿业务关系中的所有未清债权。
g) 如果对价因合同方财务状况不佳而面临风险,或者对合同方的财产提出或开启破产程序,AUDIO MOBIL 可拒绝或保留其履行,直至对价得到担保,即使债权尚未到期。如果破产申请因资产不足以支付费用而被驳回、合同方实际停止付款、合同方就庭外和解与其债权人接触或对合同方财产的执行未果(包括第三方执行),也适用同样规定。
7. 质保
a) 如果 AUDIO MOBIL 无保留地接收了货物,根据 AUDIO MOBIL 的选择,以下约定也适用:
b) 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保证的或 AUDIO MOBIL 要求的特性,提供约定的性能,其执行必须符合最新技术水平。货物不得存在消除或减损其价值或适用性的缺陷,无论是通常用途还是订购时预设或告知的用途。
c) 交付货物的质量、尺寸和重量仅按有效标准确定。所有交货和服务必须完全符合交货时有效的法定事故预防和安全规定(CE 合规性)。
d) 如果货物缺少保证的或 AUDIO MOBIL 要求的特性、未遵守事故预防或其他安全规定或货物存在其他缺陷或错误,AUDIO MOBIL 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无论缺陷严重程度如何:
- 通过改进或补充缺失部分消除缺陷;或
- 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 行使减价权;或
- 行使解除权(立即解除合同)。
- 这不影响 AUDIO MOBIL 对缺陷损害、缺陷消除费用以及间接或直接缺陷后续损害的所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 如果合同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质保义务或拒绝履行,AUDIO MOBIL 有权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消除缺陷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替代品,费用由合同方承担。在紧急情况下(例如面临生产停工),AUDIO MOBIL 有权在不设定期限的情况下由合同方承担费用消除已发现的缺陷。
f) 如果缺陷无法就地消除,运输费用由合同方承担。
g) AUDIO MOBIL 有权在无保留接收后 4 周内提出缺陷异议,对于隐蔽缺陷在发现后 2 周内提出。隐蔽缺陷也包括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加工或投入使用时才发现的货物缺陷。
h) 如果合同方受 AUDIO MOBIL 委托安装或组装货物,这些质保约定也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质保期自 AUDIO MOBIL 或其客户根据书面验收记录无保留验收已完成组装的货物时开始。
i) 不接受合同方的责任排除或限制,特别是质保或损害赔偿方面的责任排除或限制,除非与 AUDIO MOBIL 明确书面约定。这也适用于——但不限于——对 AUDIO MOBIL 不利的法定举证责任变更、期限缩短、《民法典》第 933b 条规定的追偿权或类似情况。
j) 质保期自 AUDIO MOBIL 无保留接收之日起为 24 个月,除非法律规定更长期限。合同方对交付货物时存在的缺陷承担质保责任。 如果缺陷在质保期内出现,则推定该缺陷在交付时即已存在,除非有相反证据。
8. 合同解除
a) 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的情况下,AUDIO MOBIL 有权解除合同:
- 如果交货履行不可能或尽管给予合理宽限期仍继续延迟;
- 如果合同方拒绝履行或明显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补救履行;或
- 如果对合同方的支付能力产生疑虑且其应 AUDIO MOBIL 要求未提供适当担保。
b)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方应赔偿 AUDIO MOBIL 因此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和利润损失。
c)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交货或服务视为不可分割。因此,AUDIO MOBIL 在这些情况下有权基于上述理由全部解除或对交货或服务的尚未完成部分主张部分解除。
d) 如果对合同方的财产提出破产程序开启申请,合同立即自动解除。
9. 工具和模具的提供
a) 如果订单包括承担工具或模具费用,合同方特此将其制造或采购的、由 AUDIO MOBIL 全额支付的工具和模具转让所有权。对于 AUDIO MOBIL 部分支付的工具和模具,AUDIO MOBIL 按其各自支付金额与物品价值的比例获得共有权。AUDIO MOBIL 提供的工具、模具以及软件、图纸、样品或类似物品在任何情况下均保留 AUDIO MOBIL 的所有权。
b) 合同方承诺仅将 AUDIO MOBIL 全额或主要支付或提供的工具、模具以及软件、图纸、样品或类似物品用于制造 AUDIO MOBIL 订购的货物,不向第三方提供,并在订单完成后立即归还给 AUDIO MOBIL。
c) 合同方应确保 AUDIO MOBIL 的工具和模具在其现有保险范围内相应地共同投保火灾、风暴、盗窃和故意破坏损害。合同方将其从该保险中获得的请求权转让给 AUDIO MOBIL,AUDIO MOBIL 接受该转让。
d) 合同方有义务及时免费对这些工具和模具进行所有必要的维护、检查和保养工作。
10. 所有权保留
a) AUDIO MOBIL 不承认任何超出简单所有权保留的所有权保留的扩展或延长。
11. 责任、免责、保险范围
a)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 AUDIO MOBIL 有权要求赔偿因合同方交货有缺陷、延迟或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直接或间接费用。这特别包括但不限于损害防范费用、预防措施、召回行动等。AUDIO MOBIL 将在可能且合理的范围内就召回措施的内容和范围通知合同方并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如果未在合理期限内陈述意见,也未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则 AUDIO MOBIL 实施的召回行动视为必要且由缺陷引起,除非合同方证明相反情况。进一步的法定请求权不受影响。
b) 合同方应应第一次要求就第三方的请求免除 AUDIO MOBIL 的所有费用,包括必要的法律追索费用。
c) 应 AUDIO MOBIL 要求,合同方应自费加入与第三方的法律诉讼。合同方应积极且自费支持 AUDIO MOBIL 处理与其交货和服务相关的所有法律纠纷以及政府命令和调查,并提供所有证人陈述、文件等。
d) 合同方承诺维持一份责任保险,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总保额为 1000 万欧元。保险范围还必须涵盖在国外发生的损害。
e) 合同方承诺此外维持一份产品召回费用保险,包括扩展的产品召回费用保险,保额至少为 1000 万欧元。保险范围还必须涵盖在国外发生的损害。
f) 应要求,合同方应向 AUDIO MOBIL 提供保险单副本或保险公司的确认函。
12.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a) 合同方保证交付的货物不受第三方权利约束。
b) 合同方应应第一次要求免除 AUDIO MOBIL 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第三方向 AUDIO MOBIL 主张的所有请求。这包括所有费用,包括必要的法律追索费用,除非合同方对侵权不负责任。
c) 软件、执行文件(如图纸、草图)和其他技术文件以及样品、目录、宣传册、图片等均为 AUDIO MOBIL 的知识产权,受保密协议约束,合同方与这些条款一起接受该保密协议。
13. 数据保护
a) 合同方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特别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并就此使 AUDIO MOBIL 免受损害和诉讼。
b) 双方承诺对从业务关系中获得的知识对第三方绝对保密——即使在业务关系结束后也是如此。
14. 合规
a) 合同方承诺负责任地按照最高道德标准行事,并遵守 AUDIO MOBIL 集团行为准则(可在 www.audio-mobil.com 查阅)中列出的原则或至少同等的原则。合同方特别承诺自行制定或遵守符合本行为准则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措施。
b) AUDIO MOBIL 保留在合理提前通知后检查合同方是否遵守至少同等的原则和指南(如行为准则中所述,特别是其中包含的人权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权利。合同方允许 AUDIO MOBIL 或其代表在合同方所在地进行现场审计。审计将与合同方密切协调和合作进行,并遵守任何商业秘密和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规定。合同方必须确保对审计期间所作观察的令人满意的后续跟进,并采取商定的补救措施。
c) 合同方有义务尽最大努力确保其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也遵守这些原则,并制定相应规定或采取措施。
d) 违反这些规定或行为准则或未实施指定措施构成合同方对重要合同义务的违反。在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情况下,AUDIO MOBIL 保留在怀疑或确定不合规时要求提供有关事实的信息,并在必要时与合同方协调并给予合理期限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权利。如果未采取这些措施或违规严重,AUDIO MOBIL 保留在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立即无理由终止与合同方的个别或所有合同关系的权利。
15. 违约金
a) 如果合同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义务,约定违约金为
€100,000。AUDIO MOBIL 遭受的超出违约金的损失也应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始终应提供全额赔偿。
16. 一般规定
a) 如果合同或本条款的个别规定无效,不影响其余规定的有效性。无效规定应由尽可能接近预期目标的有效规定替代。
b) 如果本条款未作规定,则仅适用法定规定。
17. 仲裁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a)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的违反、解除或无效相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奥地利经济商会国际仲裁法院在维也纳的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由根据这些规则任命的仲裁员最终裁决。仲裁程序的语言为德语。
b) 合同受奥地利实体法约束,排除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销售法)。
